报名资格审查采用计算机审查与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先由计算机根据报名信息对照岗位需求,判定报考人员是否符合岗位报名条件, 当计算机无法判定时(如: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填写 为“未纳入专业目录中专业”或“具备岗位要求的相关资质”等),提交审查单位进行人工审查,审查单位须在报考人员报名次日提出审查意见。
报考人员须根据提交报考申请时限及审查时间安排,及时提交报考申请。逾期未审的报考人员,请直接联系审查单位,审查单位联系方式可在“专题信息网”查询。
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人员,其报名信息不再允许任何修改。资格审查贯穿于考录工作全过程,无论哪个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与招录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一律取消考录资格。
(三)网上缴费
时间:2019年3月16日9:00至3月22日18:00。报名费40 元/科,通过网上银行缴纳,不设现
场收费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减免考试报名费用(详见“专题信息网”发布的问题解答等说明材料)。各岗位缴费人数于次日在“专题信息网”公布。
(四)招录计划裁减
受开考比例限制的岗位,缴费人数与招录人数之比未达3:1 的,将根据缴费人数相应地裁减招录人数,裁减后仍无法达到比例的,取消岗位招考。
(五)准考证打印
网上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请于 2019 年 4月16 日9:00 至笔试开考前,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笔试及后续各考录环节均须出具身份证及准考证,请妥善保管。
三、笔试
(一)笔试科目
参加本次考试的考生(含选调生和报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人员)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报考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的考生还需进行专业测试。
(二)笔试时间
2019 年4 月20 日:
上午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2019 年4 月21 日:
上午09:00—11:00 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专业测试
(三)笔试地点和考试要求
报考人员的笔试地点,按照“报哪里到哪考” 的原则,由报名系统根据报考岗位所在州(市)自动进行分配,笔试地点一般设在州(市)政府所在市(区),部分报考人员较多的州(市),将在本州
(市)所辖的其他县(市、区)增设笔试考点。报考省级机关和监狱、戒毒系统的人员笔试地点统一安排在昆明市。
报考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并携带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参加考试。报考人员笔试用品由各级考试机构统一配备,报考人员无需自带。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如手机、电子手表、电子手环等)带入考场。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发现将上述设备带至座位, 以及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纪律规定处理。
(四)雷同卷鉴定
笔试结束后开展雷同卷鉴定。经国家有关部门对报考人员答题情况进行雷同卷鉴定后,确认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给予其该科 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 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 年或长期记录。
(五)笔试成绩查询
2019 年6 月1 日至7 日,参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系统查询个人成绩。正常参加考试但分数为零分的人员、未缺考但被标记为缺考的人员、对违纪情形有异议的人员可以申请查疑。
2019 年6 月14 日,省公务员局将在“专题信息网”公布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等信息。
四、体能测评
(一)体能测评范围
报考公安、森林公安、监狱、戒毒机关人民警察岗位、审判机关司法警察岗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在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考生中, 按不超过岗位招录数4 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员。
(二)组织实施
体能测评工作,公安人民警察岗位由省、州
(市)公安部门组织开展,省属监狱、戒毒系统人民警察岗位由省司法厅组织开展,州(市)强制戒毒系统人民警察岗位由州(市)司法局组织开展, 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岗位由省、州(市)法院组织开展。体能测评按照或者参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 号)文件执行。
五、资格复审
在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须进行体能测评的测评结果为合格)的考生中,按不超过岗位招录数2 倍的比例,确定参加资格复审人员。
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根据州(市)级及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安排,持笔试准考证(两份)及相关证明材料,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由招录单位对报考人员报名信息进一步核实。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招录单位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资格复审时出现因人员放弃或复审不合格而导致未达到面试比例的岗位,以进入该环节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进行递补,递补2 批次后仍未达到面试比例的岗位不再递补,按实际合格人数开展面试。
面试及后续考录环节不再递补。
六、面试
面试由州(市)级及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面试可采取单一面试方法,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多种测试方法(包括专业测试)。面试满分100 分,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全省统一划定为70 分,面试总成绩未达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 不得参与后续考录过程。
面试工作安排以省级和州(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
七、各项成绩计算
(一)笔试成绩
笔试总成绩= 各笔试科目成绩之和+ 笔试加分。
笔试加分。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笔试成绩加5 分;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含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的子女,报考人民警察岗位的,笔试成绩加3 分。
一般岗位百分制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笔试加分)×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分值+申论满分分值)。
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百分制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100/行政职业能力测 验满分分值)×40%+(申论成绩×100/申论满分分值)×30%+(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专业测试成绩×100/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专业测试满分分 值)×30%+笔试加分×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分值+申论满分分值+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专业测试满分分值)。
(二)面试成绩
面试总成绩=面试成绩×(100%-专业测试成绩权重)+专业测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权重。
(三)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百分制笔试总成绩+面试总成 绩)×50%。
笔试总成绩、百分制笔试总成绩、面试总成绩、综合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进行计算。如出现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依次按照面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
八、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在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岗位排名和岗位招录人数, 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人选。体检及考察工作由招录单位组织实施。
(一)体检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 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 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 号)等规定执行。体检须开展吸毒人员的排查检查,吸毒人员一经确认,不予录用。
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 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察
用人单位派出考察组,按照好干部标准,根据拟录用岗位要求开展录用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和政治倾向,对政治上不合格的“一票否决”。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审核, 同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情况。
九、大岗位选岗
设置大岗位招考的,在具体招录岗位信息确定后,统一在“专题信息网”公布相关信息。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体检、考察合格人员,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选岗,并进行签字确认,岗位选定后不得变更。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面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到低顺序进行选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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