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警务辅助人员享受的法律保护及履职保障有哪些方面?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九、新聘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具备哪些任职资格条件?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新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身心健康。
其中,文职辅警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岗位要求的能力和资格条件。
十、哪些情形,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的;
(四)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具有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十一、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条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体检、政审、公示等程序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警务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内容有哪些?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的训练养成,加强忠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保密管理,严格落实保密责任。
十三、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有哪些?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晋升、续聘、奖惩的主要依据。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层级晋升机制。
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技能水平、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服装样式和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工作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十四、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有哪些方面?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其培训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在经费预算范围内,根据本地机关事业单位辅助人员相关保障标准,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十五、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如何处理?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或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纪律的;
(三)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不良影响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来源: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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